法律依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
第壹條為了促進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示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公共機構應當加強能源利用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減少和制止能源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國務院節能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在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同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