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為從屬合同依賴於主合同的存在,所以也叫附屬合同。從屬合同的主要特征在於其從屬性,即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和效力為前提。擔保合同壹般屬於附屬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2條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主合同和分包合同有什麽區別?
主合同和分包合同的區別如下:
1.從屬合同的主要特征在於其從屬性,即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前提。如果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的轉讓,從合同不能單獨存在;如果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當主合同終止時,從合同也終止。
2.主契約和從契約是相對的。沒有主契約就沒有從契約,沒有從契約就沒有主契約。雖然主合同的存在和效力會直接影響從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從合同的失效或無效壹般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3.主合同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擔保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第三人之間訂立的保證主合同債權實現的合同。因此,保證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
4.需要僅用主合同擔保合同。沒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擔保合同。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是主從關系。擔保合同的性質從屬於合同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