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機關的法律規定:1。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實施;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授權範圍內實施;3.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但委托機關應當公告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的行政許可內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二條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適用於授權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公布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許可的內容。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