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勞動合同應按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辦發[1996]243號批復明確規定,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96)77號)第二十三條辦理,即“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解除合同,企業應當根據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發給標準工資。企業應當依照本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到期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部[1996]354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後壹日的24小時為準”;第十四條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因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續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辦理續訂手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超過期限解除勞動合同是無效的,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因此,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為合同期限的最後壹天,手續應為制作解除勞動合同壹式四份(單位、個人、勞動保險、失業保險各壹份)或書面告知職工本人,同時辦理其他手續。只有這樣,勞動合同的解除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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