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C常委會關於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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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作如下修改:
1.第壹條修改為:“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以及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增加壹條,作為第九條:“承包土地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將承包土地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他人經營。”
三。第十條修改為:“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四。第八條改為第十壹條,修改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長治市鹿城區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19+65438年6月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