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即辭職,是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辭職壹般有以下三種情況: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勞動的,或者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向用人單位申請,雙方同意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