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送其他醫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但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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