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屋頂是公共區域,住宅屋頂和外墻的使用權屬於整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
2.屋頂和外墻是業主的公共區域,不在公攤面積範圍內。相關說明: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大廳及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及其他在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及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
2.套房(單元)與公共建築空間和外墻(含山墻)之間的隔墻水平投影面積的壹半。地下室、車庫等。作為獨立使用空間出售或出租的,不計入公共建築面積。地下室作為人防工程,不計入公共建築面積。
3.分攤的公共建築面積主要是指該商品房中每套(單元)依法分攤的公共建築面積。公共建築面積和共用公共建築面積的產權屬於本建築內全體業主,購買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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