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請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有效性或者另行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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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本章程的修改不涉及任何登記事項。
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或者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事項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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