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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公司為什麽要有監事?有沒有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他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也稱為“監事”,履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在我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要的法定監督機構。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壹)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二)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三)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四)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五)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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