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中醫診所條件:1。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2.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申請設立;(二)設立可行性研究報告;(3)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方案。3.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個人在城市設置診所,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通過醫療執業技能考核,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同專業臨床工作五年以上的;(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4.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必須進行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客觀性:
《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中醫診所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個人開辦中醫診所,應當具有中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滿三年,或者具有中醫(專科)執業資格證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三)中醫診所名稱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四)符合環境保護和消防的有關規定;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或者舉辦中醫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