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法制教育和法律知識普及計劃,指導全市依法治理。
(三)指導和監督律師、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全市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和外國(境外)、省、市在臨沂設立的律師機構。
(四)指導和監督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管理涉外、涉港澳臺公證業務。
(五)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六)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和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工作。
(七)指導和管理司法鑒定為社會服務。
(八)負責全市仲裁機構的申報登記工作。
(九)負責全市法律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組織和指導全市法制教育、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制宣傳。
(十壹)參與地方性法規相關規範性文件的研究和起草,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涉港澳臺法律服務的聯絡工作。
(十二)負責實施國家統壹司法考試。
(十三)指導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裝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十四)負責業務範圍內的行政訴訟、復議和聽證。
(十五)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縣委管理縣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