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投標保證金可以是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簽發的現金支票。投標保證金不超過工程估算價的2%,但最高不超過80萬元。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與投標有效期壹致。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隨投標文件向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交投標保證金。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國內投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存款賬戶中劃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