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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認繳制是什麽時候開始的?

1.註冊資本認繳制始於何時?

1.2014年3月1日起註冊資本由實繳制變更為認繳制。辦理營業執照時,工商局不需要驗資報告,註冊資本的大小和註冊資本的認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寫明即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設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壹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二、公司法認繳資本制度有什麽特點?

1,註冊資本認繳制更有利於個人和畢業生在沒有啟動資金、資金較少的情況下創業;

2.公司股東和發起人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記載其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有利於國家信用體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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