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和享有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
2.法定許可使用法定許可是指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3.強制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的規定,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壹種許可方式,也稱非自願許可。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著作權屬於作者,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可以給予作者獎勵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壹)作品設計、產品設計、地圖、計算機軟件等。,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造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二)擔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著作權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