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
第壹條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進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以及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導致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條企業因疫情發生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采取調資、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企業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