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諾不離開這個城市;
(2)保證隨叫隨到;
(3)確保不幹擾證人的證詞;
(4)確保沒有證據被銷毀、偽造或串通。並保證隨時向執行機關報告擔保人的情況。
我在此傳達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甲(簽名)
擔保人:丙(簽字)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