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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有效期

答:新的居住證有效期為壹年。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新居住證的有效期為壹年。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滿壹年前壹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分局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居住證是中國壹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所做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措施,最終形成中國的國民“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2014,14年10月,北京出臺規定,居住證制度將取代現行的暫住證。同年2月4日65438,國務院法制辦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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