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2、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通知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3.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的,應當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制作逮捕證。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經偵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部門可以宣布破案,並制作提請逮捕報告移送我局預審大隊審查起訴,追究犯罪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3.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繩之以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被逮捕人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除非無法通知,否則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