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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國際保護條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專利合作條約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法律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壹條:在工業產權保護方面,公約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公約其他成員國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即使他是非成員國的國民,只要他在公約成員國有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事務所,就應與該國國民同等對待。

專利合作條約

第四條專利局作為受理國際申請的機關,負責受理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提出的國際申請,並依照條約及其實施細則和條約行政法規的規定,審查和處理該國際申請。

根據中國與其他締約國簽署的雙邊協議,專利局也可以接受該國國民或居民提出的國際申請。

第五條申請人應當向專利局提交中文或者英文的國際申請,國際申請應當包括請求書、說明書、壹項或者多項權利要求書、壹幅或者多幅附圖(必要時)以及摘要。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壹條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除履行各聯盟的行政工作外,還開展了壹系列活動,包括:(壹)制定規範活動,具體涉及通過締結國際條約,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的規範和標準;㈡計劃的活動,特別是與在知識產權領域向各國提供法律和技術援助有關的活動;㈢國際分類和標準化活動,特別是工業產權局之間在專利、商標和工業設計文件領域的合作;以及(iv)註冊和申請活動,具體涉及與發明專利的國際申請以及商標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註冊有關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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