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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應具備的條件。

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取得教師資格。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應當熱愛殘疾人教育事業,具有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尊重和關心殘疾學生,掌握殘疾人教育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從事聽力殘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師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手語等級標準,從事視力殘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師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盲文等級標準。

3.特殊教育教師的培訓要納入教師培訓計劃,以多種形式組織在職特殊教育教師提高專業水平;在普通教師培訓中增加壹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內容和相關知識,提高其特殊教育能力。

4.承擔隨班就讀殘疾學生教學管理工作的普通學校教師,應當將其殘疾學生教學管理工作納入績效考核,並將其作為核定工資和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在職務評聘、培訓、表彰和獎勵等方面為特殊教育教師提供特殊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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