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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國際海底區域的法律地位是什麽?

沿海國有權在其領海以外劃定距領海基線不超過200海裏的區域,並有權開發、利用、管理和養護該區域的資源,對該區域內人工島嶼、設備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擁有專屬管轄權。其他國家有權在專屬經濟區航行、飛越和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但在行使這壹權利時,必須遵守沿海

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國際海底區域的法律地位是什麽?

問: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國際海底區域的法律地位是什麽?

沿海國有權在其領海以外劃定距領海基線不超過200海裏的區域,並有權開發、利用、管理和養護該區域的資源,對該區域內人工島嶼、設備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擁有專屬管轄權。其他國家有權在專屬經濟區航行、飛越和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但在行使這壹權利時,必須遵守沿海

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國際海底區域的法律地位是什麽?

問: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國際海底區域的法律地位是什麽?

沿海國有權在其領海以外劃定距領海基線不超過200海裏的區域,並有權開發、利用、管理和養護該區域的資源,對該區域內人工島嶼、設備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擁有專屬管轄權。其他國家有權在專屬經濟區航行、飛越和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但在行使這壹權利時,必須遵守沿海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由此可見,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是獨特的,不同於公海和領海。

大陸架的法律地位主要涉及沿海國家對大陸架的權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行使* * *權利。”這壹權利是專屬的,未經沿海國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從事大陸架的勘探和開發。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也取決於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領或任何明示的宣布。沿海國有權在大陸架上建造人工島嶼、設施或其他結構,並享有專屬管轄權。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遺產”。任何國家都不應對該地區的任何部分及其資源主張或行使* * *或* *權利。任何國家、自然人或法人都不應將“區域”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區域”內資源的壹切權利屬於全人類,國際海底管理局應代表全人類行使其權利。國際海底管理局應在非歧視的基礎上公平分配從"區域"內活動獲得的財政和其他經濟利益。“區域”的法律地位不影響其上方水域和空域的法律地位。

《公文寫作與處理》成績61,最後壹名,終於通過,可以申請畢業了。

我最頭疼的英語(壹)、英語(二)、高數(壹),這次都過了。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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