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受行政法規範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它是壹種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相比,它具有以下特點:
(1)行政法律關系的壹方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其委托授權的機關、團體或個人,即必須有壹方代表國家從事行政管理。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法人與其他社會團體之間,都不能有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有關外國機關之間,可以依法建立行政法律關系。
(二)當事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往往是不對等的。在大多數行政法律關系中,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壹方當事人優於另壹方當事人,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壹般只要國家行政機關具有這方面的職權就可以成立,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是通過社會團體或公民的意誌表達而發生的。
(2)某些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往往是由國家行政機關的單方行為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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