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要求。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應嚴格對應項目的資金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不得調整項目或資金用途,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支出。
(2)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範圍。
編制“壹案二書”時根據建設內容支付相關工程費用,不得支付建設內容以外的其他工程費用。
2、專項債券資金撥付信息
(1)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專項債券資金撥付的審批和監督,項目管理使用人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項目管理和使用單位必須向實施項目的企業或個人提供以下資料,報送和支付各類資金:
項目建設需支付土地價款的建設用地劃撥相關文件;在項目規劃、設計、施工過程中支付必要的費用,並提供支付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發改部門批準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工程量清單、工程進度計劃(監理單位確認)、建設單位付款申請、監理單位付款憑證、工程照片等。(2)專項債券資金撥付信息壹式四份。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管理單位和具體項目實施企業各保留壹份。
法律依據:《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是指省級政府為具有壹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政府債券,包括新增專項債券和再融資專項債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績效管理,是指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以專項債券支持項目為對象,通過前期績效評價、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管理和評價結果應用,促進債券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高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