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請教師資格的體檢標準;
教師資格按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具有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1)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園師範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中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教師、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師範專科或者其他專科畢業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大學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所需的資格條件,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本科學歷;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根據成人教育的層次和類別,具有高等或中等學校畢業或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的公民,申請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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