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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虛假信息的法律責任

首先我們看刑事法律責任。現行刑法第291條第三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對轉發虛假信息的刑事責任前提進行了限定,要求是“明知”,排除了行為人沒有故意轉發虛假疫情信息的刑事責任。因此,無意轉發虛假疫情信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我們看行政法律責任。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是“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從法律的規定來看,這裏的行為需要主觀故意,即明知信息不實,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即只要是。妳要知道,妳可以憑正常人的生活經驗和社會常識判斷該信息是虛假的,無論該信息是妳原創的還是妳轉發的,妳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不具備判斷信息真實性的能力,又不想故意擾亂公眾秩序,就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修正案(三)》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輻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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