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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贈遺囑的最新規定

立遺囑是法律行為,不是法律事件。法律事件屬於法律事實的壹種,與當事人的意誌無關。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遺囑應當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訂立。公民可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壹、房屋繼承的條件是什麽?

1,繼承應發生在被繼承人(不動產繼承中留下財產的人)死亡後。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些財產所有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將來可能對財產產生糾紛,在繼承人生前就把財產權利給了繼承人,比如給壹個或全部子女。這也是法律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他們生前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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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繼承遺產的人應該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法律規定可以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立遺囑,將財產轉讓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者捐贈給國家或集體,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3.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財產。

二、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了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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