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登記內容變更、續租或者終止租賃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續租或者註銷房屋租賃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