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5.5.32條:建築高度超過54m的居住建築,每戶應有壹個房間,並符合下列要求:宜靠外墻設置,並應設有可開啟的外窗;內外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 h,該房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
居住建築的門、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各自的總凈寬度應通過計算確定,門和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於0.90米,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凈寬度不應小於1.10米..建築高度不超過18m的住宅,壹側有欄桿的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於1.0m
擴展數據: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相關要求規定:
適用於觀眾廳、展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耐火等級為1,壹、二級的建築物至少有兩個疏散門或疏散出口時,室內任壹點至最近的疏散門或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0m。
2.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超過10m的疏散走道到達最近的安全出口。該場所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意壹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
3.觀眾廳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100人不小於0.60m,不小於1.00 m計算;人行道的凈寬度不應小於0.8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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