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寫轉讓協議,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和脅迫,就具有法律效力。
轉讓協議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轉讓方和受讓方的主要信息;
轉讓的具體事項,以及貨物的名稱、質量和數量;
轉讓時間;
轉賬款項的支付方式;
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違約責任;
爭議解決方法;
簽約時間。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受讓方確定後,轉讓方應及時與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轉讓協議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轉讓方、上市公司和受讓方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轉讓方持有的股份數量、擬轉讓的股份數量及價格;
(三)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股份轉讓價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股份登記和轉讓的條件;
(六)協議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通過協議解決爭議;
(八)協議雙方的違約責任;
(9)協定生效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