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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委托的法律規定

轉委托的法律規定包括:轉委托不得超越其代理權限。在我國民事代理的規定中,為了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再代理的目的不是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復合代理必須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誌,不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壹、轉委托在應用時應遵循以下法律規則:

1.委托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委托人的利益;

2.轉委托原則上應取得被委托人的同意(事先授權或事後追認)。代理人轉委托他人的,應當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未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事後應當及時告知被代理人,並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3.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的,無論被代理人同意與否,都依法具有委托的法律效力;

第二,復合代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為了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再代理的目的不是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委托人的利益;

2.先征得校長同意。代理人認為有必要委托的,應當事先書面或者口頭聯系委托人,征求其意見;

3.因緊急情況來不及告知委托人的,代理人可以先委托,再及時告知委托人。被委托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事後告知的轉委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委托代理人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受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選擇和指示負責。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第三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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