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違章,對事故負同等責任的,雙方對事故負同等責任;
2.因壹方違法行為的過錯造成事故的,由該方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另壹方完全無過錯的,由該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對方也有過錯的,對方承擔次要責任;
3.如果雙方都是正常行駛,沒有過錯,那就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第條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實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經查證不能成立,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