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的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外,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壹)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壹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壹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