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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現資金為什麽違規回流到出票人手中?

法律解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銀行業金融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三)提供虛假的報表、報告和其他文件、資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四)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的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外,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壹)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壹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壹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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