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有信用或財產作擔保或以第三方作擔保,向貸款人借入貨幣資金的企業、機構或個人。
貸款人:指在貸款活動中使用信貸資金或自由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個人或金融機構。包括:債權人名稱、貸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金(延期還款)、爭議解決方式、債務人名稱、貸款日期等要素。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貸款金額、債務人姓名、貸款日期(雖然是後來加上的),就符合貸款的主要要求,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壹旦產生糾紛,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人民法院也會受理。
1.借條必須是借款人寫的,而不是出借人寫的,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出借人擅自寫了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效力。
2.借條盡量簡潔明了,不要用模棱兩可的語言,比如:甲借乙壹萬元。這樣的語言說不清楚誰借誰的錢,應該用“借”而不是“借”,沒有明確的指向。
借據的基本要素
1,格式內容要完整。壹張完整的借條包括四個要素:債權人、債務人、債務內容、歸還時間、簽名和時間。標題壹定要寫“借條”二字,壹定不能被別人誤寫成“借條”。雖然錢都在別人那裏,但法律結果完全不同。
法律依據:
《民法》第668條借款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除非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