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包括師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入軍隊幹部安置計劃:
(壹)達到平時服現役的最高年齡的;
(2)受軍隊編制限制無法調整使用的;
(三)因身體條件不能堅持部隊正常工作,但能適應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安置的。
第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壹般按原籍或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或按入伍前或結婚時配偶有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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