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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財產罪的最新規定

人民法院對惡意轉移財產罪,可以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拘留,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法院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1.轉移財產的方法有哪些?

1,轉存。

2.通過私人贈與轉移財產。

3.轉移財產。

4.轉讓公司資產或股權。

二、被轉讓財產的認定

1,惡意串通他人轉移財產;

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買他人財物的;

5、短時間內明顯有異常大額資金進出,且無法合理解釋。

第三,非法轉移財產罪的認定

1.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或者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拒不執行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4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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