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國納稅人以人為的低價將高稅收國的有形或無形資產轉移到避稅地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然後在避稅地以市場價格出售,並在避稅地保留利潤,以享受免稅優惠或以低稅率納稅,以規避高稅收國的稅收負擔。
(2)跨國納稅人將高稅率的A國的有形或無形資產降價轉讓給避稅地B國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再由避稅地B國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人為擡高價格轉讓給高稅率的C國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這樣,A和C雙方的利潤都轉移到避稅地B,從而享受免稅或以低稅率納稅,避免A和C的高稅負,實現跨國納稅人總利潤最大化。
擴展數據
跨國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母公司與子公司、分支機構與子公司之間人為設定內部交易結算價格,轉移利潤,逃避國際稅收義務。跨國納稅人往往人為擡高或壓低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通過資產、貨物銷售等渠道將高稅收國家的利潤轉移到避稅地,以降低其稅負,實現稅後利潤最大化。
轉讓定價避稅不違法。轉移定價避稅法是指在經濟活動中,有經濟聯系的各方均分利潤或轉移利潤。在產品交換或交易的過程中,他們不是按照市場交易規則和市場價格進行交易,而是按照雙方的共同利益進行轉移。利用轉讓定價調節關聯企業之間的收入、成本和利潤,是壹種合理的避稅方法。
法律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或者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