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國家行政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就特定事項作出行政相對人相關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不針對特定人、事、物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它包括有關政府組織和機構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
2、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行政行為所指的相對人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為主體的客體是不確定的。行政行為所針對的事件的確定性和不確定性;行政行為主體對不特定事件作出的行政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對特定事件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
行為內容是否具有重復適用性;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制定行政法規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而具體行政行為通常表現為行政法上直接授予、剝奪、設定和免除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
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組織。
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和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