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來說,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抄襲有兩個標準可循:壹是被抄襲(剽竊)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抄襲者是否使用他人作品,超出了“適當引用”的範圍。關於“適當引用”的數量限制,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非詩歌作品的引用不得超過2500字或者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壹”;“引用壹人或者多人作品的,引用總量不得超過其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壹”。如果壹段文字中有20個漢字完全或90%以上相同,且未註明出處,則可視為相同。如果壹部作品中有五處以上的雷同,可以算作輕度抄襲;超過10的地方可以算作嚴重抄襲;20個以上的雷同應該算作抄襲;相似度超過30%就是嚴重抄襲,但小說之間有多少相似度才算侵權。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無法概括多少相似才算侵權。這個要看作品本身是否從消費者的角度造成了侵權。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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