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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註明出處是否侵權?

法律主觀性:

視情況而定,文章禁止轉載肯定侵權,未禁止轉載但未支付稿酬也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已經在報紙上發表或者在互聯網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或者報紙、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不得轉載、摘編外,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或摘抄的作品超出相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所以,如果妳在網上發布文章時聲明不允許轉載,在其他網站轉載就是侵權;或者,雖然沒有聲明不允許轉載,但是其他網站轉載時不支付報酬,也應該是侵權行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侵權,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擅自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他人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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