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
2.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方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的法律後果如下:
1.承租人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約定將房屋轉租。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後,方可將房屋轉租;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2.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章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章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709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