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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年檢的法律規定

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消防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擴展數據:

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壹)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其他法人身份證明文件;

(3)法人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名單及其身份證、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社會保險證明、消防行業特定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驗資證明、場所權屬證書復印件、主要儀器設備設施清單;

(6)相關質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壹級資質的,還應當提交二級資質證書和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承擔的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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