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主體不明確:簽訂合同時,首先要明確甲乙雙方的身份,包括姓名和聯系方式。
2.書面文件不全:施工合同不僅僅是合同,雙方認可的工程預算和全套的裝飾施工設計施工圖都是施工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3.合同中不包含增減項目:在簽訂合同前,檢查報價上的建築面積和施工項目是否合理,謹慎增減項目。
4.材料供應沒有確定。
5、工程驗收不仔細:業主竣工後壹定要認真驗收,壹旦發現質量問題,可以要求裝修公司返工。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70條規定,合同的內容應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