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築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時,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2、制造噪音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關於噪聲擾民的規定:
1.噪聲擾民的法律法規規定是,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居民對周圍噪聲進行投訴時,市政府投訴受理中心將根據噪聲種類將投訴轉交相關主管部門,相關部門根據自身工作職責對噪聲進行查處;
2.如果是室內裝修活動產生的噪聲,廣場上的高音喇叭,叫賣等噪聲,主要由公安機關管理。如果是和空調、餐飲等社會生活、噪音有關的,那麽主要由城管來管理。如果涉及工業企業產生的噪聲,主要由環保局管理。如果是道路等交通造成的噪音,主要由交委管理。
綜上所述,裝修擾民報警後的處理是,對違反本規定,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高分貝噪聲,公安機關將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