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建築工地上,不得停車;
(二)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範圍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
機動車臨時停車期間開關車門時,應當靠邊停車,觀察周圍道路交通情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再開關車門,否則視為過錯。所以只要開車門導致他人撞上,原則上就應該認為是機動車在沒有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打開了車門。因為,壹般情況下,只註意安全是不可能出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