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權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的人必須是被代理人本人。也就是說,代理人在代理時,聲稱自己是他人的代理人,那麽只有對方才能享有追認權。
2.無權代理人代理時,其有意代理的人必須實際存在。沒有人可以聲稱為將來存在的人做了壹件事,即使他可以合理地期望他的行為被認可。
3.對於無權代理的追認,委托人必須具有親自實施該行為的能力。本人不能是享有追認權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成年人或精神已康復的人不能追認代理人在未成年或患有精神病時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同樣,如果壹個未經授權的代理行為是越權行為時,公司打算追認它,該公司無權追認。
4.批準時必須通知委托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二條*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