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追逐競駛場所壹個月至六個月,拘役,並處罰金。追逐競駛情節是犯罪行為,不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但會受到危險駕駛處罰。
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駕駛人)在道路上高速行駛和超速行駛前,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並線,近距離沖撞其他車輛的危險駕駛行為。
追逐競駛屬於危害公眾安全的危險犯,但刑法並未將此罪規定為特定的危害公眾安全罪,而是以情節惡劣來限定處罰範圍。換句話說,只要追求飆車抽象上有危險,情節惡劣,就構成犯罪。
本罪不要求發生在公共道路(高速公路)上,只要求發生在道路上。在校園內、大型廠礦、人行道上追逐競駛,由於對不特定人或大多數人的生命和身體有危險,本罪仍可能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