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累計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累計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構成賭博罪。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少量財物從事輸贏的娛樂活動,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正常收取場所和服務費用的,不認為是賭博。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以營利為目的,以少量財物輸贏從事娛樂活動,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正常收取場所和服務費用的,不屬於賭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