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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第壹百四十二條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期間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解除扣押、凍結。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第壹百四十五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經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第壹百四十六條被不起訴人對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核決定,通知不起訴人,並抄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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