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偷稅占應納稅額10%以上,偷稅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漏稅被稅務機關給予第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級別的偷稅數額只能在本級量刑幅度內量刑,不能任意交叉;否則,處罰會極輕或極重。
3.對自然人的逃稅和罰款。
鑒於偷稅的貪婪性特征,該條規定自然人犯罪主體除各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免刑外,並處偷稅金額五倍以下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沒有選擇性,防止偷稅漏稅者鉆空子。
4.對單位偷稅采取雙重處罰制度。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司法實踐中,單位被罰款後,壹般只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判處自由刑,不再罰款。這種做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還有待進壹步探討。
5.對多次偷稅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並處罰。
該條第3款明確規定了這壹點。根據刑法理論,行為人在壹定期間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而未被發現,或者雖被發現但未被處罰的,應當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犯罪數額累計計算,按照壹罪並罰,不適用數罪並罰。另壹方面,行為人多次或壹次受到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數額不應累計合並計算。